昨天(10月22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原物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进场服务,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1万元的罚款。对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表示,新规有利于提高新旧物业交接的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原物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进场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物业交接方面,条例草案对新旧物业如何交接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处罚措施。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管理人的,物业管理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管理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妨碍新的物业管理人进场服务。原物业管理人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新物业管理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


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1万元的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管理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律师:缩短交接时间、细化处罚,提高交接效率


对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表示,上述新规在新旧物业交接时间方面做了修改。原有规定第27条规定物业公司需要在60日内完成交接,新规定是在30日内完成交接。


值得注意的是,原有规定也明确了交接程序和处罚措施,但不够细致,处罚力度较小,政府执行力度弱。在实践中,被解聘的物业公司往往采取各种方式拒绝撤出小区,比如向政府部门投诉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违法,或者向法院起诉撤销业主共同决定,而政府部门往往会在投诉事项解决之前或者诉讼终结之前,不强行要求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即便政府强行要求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物业公司也会因为处罚的成本过低而进行拖延等。


“新的规定出台后,即便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撤出小区,政府也可以及时要求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物业公司若是执意反对,政府可以对物业公司处以每日1万元的罚款。在高额的违法成本下,物业公司可能会知难而退。”王佳红如是说。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