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周世玲)今日(11月4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西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九江中院)获悉,江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10月29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案子今日宣判。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的九被告被判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93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新京报此前报道,九江中院于9月受理了江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案子于10月29日开庭。

 

九江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德于2017年6月22日在九江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至2018年初,被告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马祖兴等人,将从杭州塘栖公司获得的、从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转运的污泥运至九江事发地直接倾倒。各被告共非法倾倒污泥14800吨。

 

9月份,九江市人民政府和塘栖公司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塘栖公司赔偿487万余元。其他被告未达成磋商。因被告倾倒的每一地块污泥混同,同一地块的污泥无法分开进行修复,依据共同环境侵权的责任原则,相关被告承担同一地块的共同修复责任。

 

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此前10月29日开庭后,合议庭宣布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新京报记者从九江中院获悉,案子今日宣判。九江中院判决,正鹏公司、连新公司、李德、张永良等九被告被判对其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所造成的九江三处地块生态资源损失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共同承担93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九江中院方面介绍,此案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类新诉讼类型。起诉主体是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必须经过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害人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这一前置程序。

 

该案是江西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