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4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时,委员邓丽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都建议,法典应明确规定,离婚子女抚养应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

 

草案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邓丽、谭琳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邓丽委员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这个规定应当与民法典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的规定相衔接、相适用,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2017年实行的民法总则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由10周岁降低到8周岁,目前法院已将听取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有效做法,因此建议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谭琳也表示,199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因为民法总则已经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从10岁降至8岁,所以目前法院也是将听取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有效做法”。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