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朱玥怡)爱康科技1月16日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出具《关于对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8 号)。


据悉,上市公司爱康科技此前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份预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5000万元,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临时会议对回购公司股份预案进行调整,其中回购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不高于30000万元。


其后,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19年11月4日召开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回购公司股份。


上述《决定》显示,截至2019年10月24日,此次回购期限届满,上市公司尚未回购任何股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回购预案存在严重差异,且尚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终止回购方案。


江苏证监局表示,爱康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称,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爱康科技就此表示,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审慎作出重要决策。


新京报记者 朱玥怡

编辑 陈诗怡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