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被许多传统文化爱好者称为“隐藏在文物中书法密码”的古砖拓印,是否享有著作权?今日(3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因古画像砖拓印图案引发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进行了在线宣判,认定涉案的古画像砖拓印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涉案拓印图。法院供图

 

考古拓印成果被复制,考古人起诉维权

 

原告张某、陈某诉称,二人共同出版图书一本,对二人考古工作中积累的浙江省某市及周边挖掘的古画像砖进行介绍,并包含了古剡汉六朝(即东汉至南朝时期)约2000幅古砖拓印画像的配图。原告认为书中每一幅涉案古画像砖图案都是其亲自在古砖上进行修整、拓印而成,图案清晰、丰满,内容丰富,原告二人对书中的每一幅图案均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后二原告发现,署名李某、杨某出版发行的图书中约362幅画像砖图案,是复制于其二人出版的图书。

 

原告认为,其所著书中收录的古画像砖图案,都是其对收集的古画像砖经过精心比对挑选后,运用水墨与宣纸为主要材料,将自己的思维方式、审美观念融入传统的艺术准则,仔细拓印、修复而来。书由其所著,其拥有书中涉案古画像砖图案拓片原件,对书中的每一幅涉案古画像砖图案享有著作权,并主张涉案古画像砖图案为美术作品,而李某、杨某未经授权使用,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及复制权。故二人起诉李某、杨某要求对方停止销售所著图书、某出版社停止发行该书。

 

被告李某、杨某认为,书中被诉侵权图案来源于自己的拓片及收藏。涉案古画像砖图案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古画像砖系古人创作完成,因其年代久远已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某出版社认为,涉案古画像砖图案属于人类共同文化财富,是社会公用资料。任何人均享有研究的权利及以自己的文字百搭方式进行创作的权利。拓印古画像砖形成的图案不能达到独创性的基本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法院一审:不具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古画像砖图案由拓印而来,该行为是对古画像砖上的砖文、砖饰、砖画的复制行为,即使在拓印过程中,原告对标本及古画像砖有个性化选择、判断及高超的拓印技巧和艺术品位,但该因素均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无关,其所拓印出的涉案古画像砖图案与其相对应的古画像砖上的砖文、砖饰、砖画在视觉上并无显著差异,不具有独创性。

 

同时,涉案古画像砖图案未体现出艺术家独特的观点与特殊的创造力,缺乏美术作品应具备的较高艺术审美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受保护的美术作品。故法院依法驳回张某、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未体现出独特观点与特殊创造力

 

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本身高于一般生活水平的艺术性,对作品的独创性有着更高要求。无论从字意还是法律含义角度理解,“拓印”均为复制行为的一种。因此,由拓印而来的涉案古画像砖图案,与其相对应的古画像砖及标本上的原有内容在视觉上无显著差异,未体现出独特的观点与特殊的创造力,故不具有独创性,亦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此外,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在古画像砖图案标本的选择、修复及拓印制作过程中的劳动与付出,其文化价值值得肯定。若其将搜集、整理的古画像砖图案、数据或其他材料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呈现,将各种图案元素进行个性化的选择和编排,形成具有全新的独创性表达的汇编作品,则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