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今日(5月6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中国绿发会获悉,该组织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常州毒地案”。此前,一审判决原告“中国绿发会”及“自然之友”败诉,后二审虽支持部分诉讼请求,但原告仍以事实调查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与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现场。 图片来源:江苏高院

 

今日(5月6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中国绿发会”获得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其中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国绿发会”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中国绿发会”一名工作人员称,2019年1月,该组织以“事实调查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此外,“自然之友”的法律顾问葛枫今日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该组织跟“中国绿发会”均为原告,二审后,“中国绿发会”单方面提出了再审申请,该组织作为诉讼参与方,也会参与、关注该案的庭审情况,“毕竟我们也是原审原告。”


2016年4月19日,常州外国语学校对面空地上,园林工人正在种树。因多名学生体检指标异常,家长认为此处即为污染源。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校址后,多名学生出现身体不适症状,个别学生被查出了淋巴癌、白血病等恶性疾病。家长怀疑,孩子的病可能和学校对面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的空地有关。后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起诉涉事企业,被称为“常州毒地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公益组织败诉,并承担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2018年12月,“常州毒地案”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在江苏高院进行宣判,“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的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三家造成污染的化工企业应该就造成污染的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向两家公益组织支付律师费和差旅费。

 

此外,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两家公益组织提出,造成污染的常隆、常宇、华达三家化工企业应该承担修复费用。但法庭认为,该请求超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不予支持。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