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琳)5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商品零售场所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塑料袋,首次违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5月13日,记者从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截至5月11日,该局已查处违法行为7起,其中3起为在经营中使用超薄塑料袋,目前已启动立案调查。

 

据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介绍,按照5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近期对辖区塑料袋生产企业以及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持续开展了监督检查,严格塑料袋监督管理。截至5月11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已累计开展相关执法检查近300家次,查处违法行为7起。其中,市场内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未印有所在市场名称的塑料袋4起,3起已现场处罚完毕,罚没款150元。另有3起在经营中使用超薄塑料袋,目前正在立案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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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塑料袋相关规定


  • 北京市商品零售场所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塑料袋;


  • 商业企业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塑料袋必须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的名称;


  •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及不标明价格、不按标示价格销售塑料袋。


  • 对于提供、销售、使用厚度在0.025mm以下的超薄塑料袋违法行为,除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之外,对于首次违反的,还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