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今天,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


近年来,法院推出失信名单制度,在促使、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我们也认识到信用惩戒对一个企业的恢复生产经营影响甚巨,如果尺度把握不好,过度使用这种手段将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所以我们必须畅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的救济渠道,同时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表示。


此次发布的《意见》要求,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营造“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司法环境。


同时,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此次《意见》明确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暂时不纳入失信名单,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就是给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刘贵祥称。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