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大学生翼装飞行坠亡的消息令人痛心,而包括马拉松项目、高空表演项目、滑雪项目等事故近年来也经常见诸报端。今日(5月26日)上午,北京市朝阳法院通报两起关于极限运动争议的案例并结合《民法典(草案)》规定,提醒极限运动的爱好者首先要审慎参与运动,如参加相关比赛,在赛事主办方购买的保险外应再行购买专门的赛事保险,并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


翼装飞行大学生坠落前画面。截图

 

柔术对抗训练受伤 自担三成责任

 

2017年5月,卫先生在一家俱乐部与无专业教学资质的教练进行柔术对抗训练中受伤,后被诊断为“颈椎骨折脱位”并进行了对症治疗。卫先生康复出院后,被诊断为致残性疾病、四肢运动感觉功能障碍、小便功能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依赖护理、轮椅依赖等。

 

卫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俱乐部和教练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法院认定俱乐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卫先生亦应认识到该项运动存在较强的身体对抗及受伤风险,应对自身的受伤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俱乐部承担65%责任,无资质教练承担5%责任,卫先生自行承担30%责任。

 

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张琦表示,极限运动参与者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权应当受到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草案)》之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在参与极限运动时,运动员首先应当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本案中,柔术对抗训练属于广义上的极限运动,参与者应当对自己参加的运动风险有所了解,审慎参与极限运动,因此卫先生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未严格审查资质 赛事主办方额外赔偿

 

另一起案例中,2017年夏天,于先生参加某100公里山地越野挑战赛中50公里组的比赛,上升海拔高度为2300米到2500米。比赛过程中,于先生倒地死亡,推断死亡原因为猝死。赛事主办方为于先生投保了跑步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25万元,事发后,保险公司赔付了于先生的家人25万元。

 

此后, 于先生的家人以赛事主办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主办方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经审理,法院了解到,赛事主办方未向于先生告知赛事危险性,未对其身体状况是否适宜比赛进行严格审核,也未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准备的医疗器械过于简单,且未针对参赛者可能发生的伤亡风险制定全面应急预案或医疗方案,最终导致专业医护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组织者未能及时开展有效救助。

 

最终,法院判令赛事主办方应当为其在救治上存在的拖延和无序承担赔偿责任,赛事主办方应在保险赔付之余,就其过失部分向于先生的家人赔偿。

 

张琦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草案)》之规定,上述案件的赛事主办方应当保障参加者的人身安全和知情权,应当充分意识到赛事的危险性并应针对相应危险、困难做出必要防范。同时,赛事主办方针对极限运动的参与者应当严格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参赛者不存在身体缺陷,防止发生不幸。

 

法院建议:保障民间救援组织公益性

 

张琦进一步表示,日前翼装飞行失事女孩的救援现场,可以看到民间救援队的身影。在山野救援、城市救援、水域救援等范围,民间救援队起到了协助配合政府应急体系完成各种事故紧急救援的任务。

 

对此,朝阳法院方面表示,在极限运动赛场,提高社会应急救援的专业程度、反应速度,保障救援队的公益性,是提升整个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极限运动各项目协会应发挥行业规范作用,每个赛事行业协会制定赛事组织标准。

 

朝阳法院还建议对极限运动赛场或场地设置全程监控,至少保存三日内现场视频,人员受伤后,确保可以及时查看监控视频,厘清责任主体。

 

此外,赛事主办方应当为每一位已经缴纳参赛费的人员购买比赛专用的意外伤害险。“在此需要提示各位极限运动爱好者的是,通常的商业保险均有极限运动免责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列明免责事项,针对滑雪、跳伞、攀岩、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免责。”张琦法官说,在参加赛事前,建议在主办方购买的保险外再行购买专门的赛事保险,并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