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如何防止“灯下黑”?今天(6月3日),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在发布会上表示,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全程留痕;并且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刑罚执行关乎公平正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是影响罪犯教育改造效果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

 

那么实践中,如何防止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灯下黑”问题?

 

刘福谦表示,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上线运行后,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要求从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督、用印等各个环节,都要通过系统在网上操作,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全程留痕。

 

并且,严格按照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刘福谦表示,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完善对检察官办理“减假暂”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的不规范或违规违法行为。

 

通过开展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案件督察以及巡回检察等工作,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对在“减假暂”案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后不予报告、不依法及时监督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检察人员的责任,确保监督到位。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