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12月9日,第20个“国际反腐败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发现,10起典型案例所涉犯罪人员共触犯七项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分别有7起、6起、5起案件涉及这三项罪名。典型案例中还出现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串通投标罪。


检察机关指出,部分案件案情疑难、复杂,贪腐形式多样化、隐秘化特征突出。在“胡某某、许某某等人贪污、串通投标案”中,周某某利用担任江苏省响水县某粮库主任、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销售“升溢粮”(在粮食收购、入库、仓储、调运、出库过程中,经过扣除水分杂质及烘干、通风、加湿等过程产生的溢余),虚构虚增工程设备款、“力资费”(在粮食入库、出库过程中,雇用人员搬运产生的费用)等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108.4万余元。


在“卢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中,卢某利用多种隐蔽犯罪方式收受巨额贿赂。对于卢某涉嫌以寄售寿山石方式受贿的事实,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加强沟通,明确将货物来源、货款流向、行贿人购买原因等作为重点取证方向,查明卢某通过安排多名行贿人向其指定人员以高价购买低价值寿山石、购买后不实际交付等方式收受贿赂。


在“王某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中,王某某在担任陕西某粮农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某私募基金产品属中高风险理财产品,仍违反相关规定,违规使用资金。在公司法务已经提示该基金存在极高风险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决定购买该基金产品共计6500万元。基金产品到期后,因募集方资金链断裂,导致本息无法收回,并连带产生百余万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713万余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件的犯罪人员通过这种手段敛财。


在“陈某某等五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贪污、受贿案”中,2009年至2020年,陈某某利用担任重庆某粮油总公司总经理、綦江某储备粮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敖某某等人以綦江区某粮油公司的名义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公司同类的麦麸和有机小麦供应业务。陈某某通过分摊国有公司供应指标、转移国有公司供应资质等方式为綦江区某粮油公司争取供货业务,获取非法利益1314万余元。


另一起案件中,胡某某作为安徽省全椒县某粮油公司主管招标事项负责人,明知上级主管部门《招标管理办法》要求全椒县某粮油公司23号-28号粮仓工程需履行招投标程序,仍故意违规“先合同后招标”,与投标人某公司全椒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串通,指使王某某与部分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最终王某某所在公司以1110万元的最低报价中标。胡某某这一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多为窝案串案,犯罪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其中,傅某某被查时系浙江省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其犯罪时间跨度长达10年,行为涉及粮食收购、销售、运输、资金管理等多个环节,触犯4项罪名,共查明犯罪事实50笔,涉案总金额达4700余万元。河南省商水县粮食局原局长张某某更是在粮食购销系统隐匿12年之久。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