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0年9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赤峰学院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曹熙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认定被告人曹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的涉案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赃款人民币31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巴林右旗巴林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缴涉案款人民币800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曹熙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曹熙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旗委书记,赤峰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赤峰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024.9840万元。


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曹熙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长、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155万元。


2010年,被告人曹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为企业签批拨付补助资金,给国家造成人民币800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曹熙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曹熙如实供述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宽处罚;曹熙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且涉案赃物已经全部予以追缴,给国家造成800万元的损失亦已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林玮琪

来源: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