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山生物昨日晚间公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宁波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 0291 财保 85 号)。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53,929,999.99 元,支付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止的利息 355,803.17 元;并支付自 2020 年 8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3,929,999.99 元以及利息355,803.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分别计算的逾期罚息及复利;


 2、判令被告二在人民币 6,496.6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应履行的第 1 项诉讼请求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 


1、2019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编号为(332078)浙商银高保字(2019)第 0001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依主合同与原告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19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4 日止,在人民币 6,496.6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原告依据与被告一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被告二同时知晓并同意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主债务的借款用途为偿还被告一在原告处的未清偿债务。


 2、2020 年 5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编号为(20109100)浙商银借字(2020)第 01152 号、(20109100)浙商银借字(2020)第 01154 号《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393 万元、5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29 人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 6.09%执行,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在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利息(含罚息)清偿为止。 


3、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人民币 393 万元、5000 万元各一笔,到期日均为 2020 年 8 月 28 日。 


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仅付息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此后未付,7 月 21 日电脑自动扣本金 0.01 元。现贷款已逾期,借款人显已违约。 


在今年的半年报中,其披露称,2018年12月,公司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就公司收购大象广告股权事项符合合同诈骗案立案条件,已经予以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处于审查阶段。该合同诈骗案的最终认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在去年的三季报中,天山生物曾提到:因公司无法控制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象广告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拥有的表决权不是实质性权利,公司无法主导大象广告公司的相关活动,未实际控制大象广告公司,故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