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今天(11月6日)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举行发布会,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会上表示,对于以贪利为目的的证券期货犯罪,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尤其不能让证券期货犯罪被告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据郑新俭透露,2019年以来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有11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67%。


那么,在证券期货犯罪中,如何看待依法从严和认罪认罚从宽之间的关系?


郑新俭称,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或者持续披露过程中编造内容重大失实的财务报告,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的,以及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对资本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犯罪,要依法从严追诉。


其次,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因素,区别对待。对于心存侥幸、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犯罪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应当区别对待、依法从宽。


对于以贪利为目的的证券期货犯罪,郑新俭表示,要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进行惩治。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尤其不能让证券期货犯罪被告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