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北京市石景山区副区级领导、原石景山区国资委主任司尚国,近日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12月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司尚国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

受贿284万余元,判刑6年


司尚国,男,60岁(1960年6月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曾任北京市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北京市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协副主席。


日前公开的司尚国一审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31日,司尚国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


司尚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罪行。案发后,司尚国亲属向办案机关退缴人民币46万余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期间,司尚国利用担任石景山区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北京中创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84万余元。


北京市一中院根据司尚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司尚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受贿事实

涉及两家公司三个工程项目


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司尚国的两项受贿事实,均发生在其担任石景山区国资委主任期间。


2006年至2012年期间,司尚国接受兴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加某的请托,为兴华公司承揽石景山区金鼎商贸区项目、衙门口住宅公建项目、五里坨建设组团01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的门窗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加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4万余元。


2013年底至2014年初,司尚国为掩饰犯罪,向加某退还人民币18万余元;于2017年8月左右,交给张某人民币80万元,委托其退给加某,该款尚在张某处。


2008年至2013年期间,司尚国接受中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为中创公司承揽石景山区衙门口住宅公建项目、五里坨建设组团01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提供帮助,于2013年1月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140万元。


2013年底,司尚国为掩饰犯罪,向张某退还上述款项。


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被告人司尚国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司尚国主动退还收受加某的144万元,司尚国于2013年1月收受张某140万元后,2013年11月即主动退还,占有钱款时间短且未使用,犯罪情节轻微;司尚国对张某、加某的公司能否中标,不起决定作用,相关工程经正常招投标程序中标,且已验收合格,未发生危害后果造成损失;司尚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综上,请求法庭对司尚国从轻处罚。


司尚国对两公司的中标是否起作用?


证人加某证言提及,2006年左右,加某在金鼎商贸区项目的一个剪彩仪式上认识了司尚国。2008年左右,加某得知石景山区国企业实兴腾飞公司在做金鼎商贸项目,就请司尚国跟实兴腾飞公司的总经理明某打招呼,让其参与到金鼎商贸区的门窗业务中。后来司尚国打电话跟其说他跟明某打了招呼,让其直接跟明某联系。之后,加某到明某办公室跟他说,想参与金鼎商贸项目,明某说司尚国跟他打了招呼了,但还要走一下招投标程序。随后,实兴腾飞公司预算部的人和加某联系,透露了最低价。加某按最低价投标,顺利中标。


证人明某证明,实兴腾飞公司是石景山区属国有公司,在区国资委的领导下,司尚国是其直接领导。司尚国私下说,让明某在同等情况下照顾一下加某。后来,明某就安排公司负责招投标的部门和加某对接具体招投标事宜,并在同等情况下予以照顾。在加某承揽五里坨项目门窗工程中,也是先安排加某的企业入围参与招投标的范围,让加某的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加某的公司。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白爽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