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当晚,编剧宋方金再次更新第二批联名签署名单,其中新增了45位影视从业者,包括《北京遇上西雅图》编剧、导演薛晓路,《北京爱情故事》编剧李亚玲,《东京审判》《八佰》编剧胡坤,《大江大河》编剧唐尧等。加上此前的联合署名的从业者,总人数目前已达156位。>>>琼瑶等111位影视从业者联名抵制于正、郭敬明


宋方金再次发布公开信。

 新增编剧名单


在法律维度,郭敬明与于正是否应当公开道歉?新京报记者回溯案件始末。其中,郭敬明案件需追溯至十六年前,根据《庄羽与郭敬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法院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而于正案件在判决结果上,与郭敬明案有相似之处。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三中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被告余征(于正的本名)接触了原告陈喆(琼瑶的本名)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形成新作品《宫锁连城》剧本,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余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余征承担)。直至2018年,于正逾期仍未履行道歉,三中院强制执行陈喆与余征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在《法制日报》第四版刊登该案相关判决的主要内容。

  

法院公告截图


但为何郭敬明与于正在案件审理完结后,仍可以选择不公开道歉?这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新京报记者采访了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赵虎表示,即便法院判决被告需要用某种形式赔礼道歉,但“道歉”涉及到人的自主行为,通常情况下,法律无法强迫民事行为能力人去做一定行为,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刑事案件中的限制人身自由等。


因此在公开赔礼道歉这类消除影响的行为上,法院只能要求,无法强制;如果被告不主动履行,便需承担后续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法院采取了其他的措施,例如判决书中提到的登报并且费用由被告承担,也算完成了判决书的执行。因此,如果被告的确没有主动赔礼道歉,那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再是法律文书执行的问题了。”


于正参加浙江卫视《我就是演员3》录制。


而对于此次联名信是否会实质性造成于正、郭敬明在录制的节目中“下车”,赵虎表示,首先舆论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可克服的一些情况,例如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等。舆论是可以预见的,尤其在这个行业也是很常见的。”而是否可以解约,需要根据具体合同具体分析,“例如合同中约定了一些具体情况,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一方有权去解除合同。那当有类似于这类情况出现,双方才可以根据合同进行选择。”


新京报记者 张赫

编辑 佟娜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