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个人破产制度在地方的接连破冰,被视为有益的探索尝试。北京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即将开幕,经济界别委员黄轶此次带上会的提案就是建议出台《北京市个人破产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记者注意到,去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支持深圳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


黄轶表示,随着经济形势日趋严峻,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创业和企业经营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特别是遇到类似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不可抗因素,企业的经营会更加困难。


他提出,近年来,北京市营商环境得到巨大改善,但在市场退出和破产保护方面,企业遇到危机时的有形资产保护和无形资产保护不够,止损机制没有很好地贯彻实施,给企业经营者及其债权人带来损失。


因此,黄轶建议,完善营商环境中的企业破产机制,迅速推动《北京市个人破产条例》出台。


他认为,出台《北京市个人破产条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债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债务人个人破产,提前启动财产清算,避免在经济纠纷的个案上长时间拉锯,造成更大的损失。


并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的热情和活力。“对诚信经营但因各种原因濒临破产的债务人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他也可以去主动申请破产。通过法律的重整,轻装上阵,重新再为社会做贡献。”


他表示,个人破产立法可以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保障的同时,注重公平保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