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柯锐)数据对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重大价值。数据如今已被视为第五大生产要素。但是围绕着数据的性质、权属和利用规则的缺失构成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为了促进数据应用,加强数据治理,更好发挥作为未来数据的功能和作用,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等清华大学的五家智库机构联合发起了数据利用与数据治理的系列论坛。第一期研讨会“企业数据利用与治理”于2月5日成功举办。


会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梁正对公私合作的数据治理模式进行了探讨。

 

数据具备商业价值和公共价值


梁正表示,数据的商业价值主要体现在企业间数据开放中。平台数据类型包括行为数据、用户特征数据等。合理合法地使用平台数据,能够提升经营效率,改进产品服务;此外,还能改善消费体验,增进用户黏性,以及发掘潜在商机,创新商业模式。

 

不过,一旦平台数据被不当使用,如违规收集、交易和使用数据,则将导致数据垄断、平台封禁、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等现象。目前,跨平台合作创造商业价值、权益如何分配,跨平台共享涉及用户隐私、风险如何防控?此外,数据在平台上依存,由用户生产,它到底应该归谁?这些问题都值得关注。

 

数据的公共价值也值得关注。梁正表示,数据的公共价值体现在企业数据向政府开放,给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带来便利上。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提升行政决策能力和水平;第二,提高行政执行效率,实现责任压实、精准落实、无缝隙沟通协调;第三,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确保法治、公正、留痕;第四,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确保效率增加、模式优化、质量提升。


因此,数据的开放和流动,不仅仅具有商业价值,还可以提升公共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梁正表示,从一些代表性社交平台来看,在数据权属方面有一些管理规则,但不完善。例如,采集的数据种类,是否向用户简明地提示和确认,不同平台是不一样的。用户权利是不是得到了保障?读取用户数据的权限如何定义?这些也存在模糊地带。在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开放共享、可信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作为要素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是基本目标。

 

他认为,数据治理的关键包括两方面,一是数据权属的界定,只有权利界定清楚,收益分配、成本分担才能够被提上日程。二是数据安全问题,要保障数据要素有效配置,首先数据的安全要得到保障,这是治理的两个关键。

 

数据治理的三类主体之间有交叉、联系、重叠

 

梁正表示,政府、用户、平台企业三类主体,角色之间有交叉、有联系又有重叠。

其中,政府生产大量公共数据,也拥有这一部分数据,同时作为一个运营和管理者管理公共数据,是一个多重角色。政府在数据治理中可发挥作用,包括建立数据治理基本规则制度体系,规范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秩序,依托数据进行行政管理,挖掘数据价值提供更好公共服务。

   

作为平台,不只是记录消费者或者用户数据,平台通过数据汇聚加工,会生产大量数据,创造新的价值。此外,平台提供数据服务,提供产品服务,同时在管理和运营用户的数据,这一部分数据的来源有可能是消费者,有可能是厂商,甚至有可能是政府。平台要设计数据流动共享的激励机制,目前这个机制是不完善的,甚至是存在灰色地带。平台应该建立内部治理规则,所以平台自身也具有多重角色。

 

与前两类主体不同,用户更多是参与治理,是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同时也是数据要素提供者。激励机制的设计要能鼓励用户愿意分享数据,激励数据流动,同时安全应该得到有效保护,而这个安全保障更多是由平台来提供,作为制度体系上是要通过法律和政府规制来保障。

   

校对: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