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步森林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苗乡城步公众号截图。


文|柳宇霆


“村民用爆竹炸六条小鱼被抓”一事,日前引发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春节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兰某、蒋某为解馋,于2月14日在该县丹口镇太平村河道内使用大型爆竹点燃后丢入河道中,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后用网兜将鱼捞上来,二人通过此方式共捕捞到野生河鱼6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在该事件中,“拇指大”的野生鱼与被抓的后果之间的反差,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有些人认为,这是在小题大做。

 

但应看到,无论是作案区域(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还是用爆竹炸鱼的方式,都难免成为最终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只聚集违法所得(6条小鱼),却忽略炸鱼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可罚性,并不妥当。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情节严重,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此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也另有所指。

 

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本就属于情节严重。

 

这意味着,原本根据刑法不应追诉的违法人员,可能因司法解释而成为刑罚制裁的对象。此举其实是通过惩罚“升格”,严格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

 

鉴于该县政府已发布《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将涉案区域列为禁止捕鱼区域,兰某、蒋某还通过大型爆竹炸鱼非法捕捞,确实难逃法律责任。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的背景下,用爆竹炸鱼方式捕捞野生鱼,只能说是心怀侥幸,也必然为之付出代价。

 

红线不可破,违法须担责。但此事在舆论场中激起的某些声音,也不无价值: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虽说有指导各级司法机关的强大效力,被称之为“准立法”,但本身属性并非法律,效力仍低于国家立法。


▲图源苗乡城步公众号。

 

回到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当事人虽然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大型爆竹捕捞野生小河鱼,但严格来说,两人的目的是“解馋”,也不是惯犯;从禁用方法看,春节时期的大型爆竹,也不是专用的捕捞工具,与电鱼工具、炸鱼火药等应当区分开来;从实际后果看,小河鱼虽然是野生的,但也不是名贵保护鱼种,且数量有限,后果算不上严重。

 

综合这些因素,更契合刑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情形。

 

不予追究刑责,不代表要免责。对于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直接规范打击,但《渔业法》中明令予以禁止,明确规定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的,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兰某、蒋某,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同样不失震慑教育的效果。

 

本质上,用爆竹炸鱼被抓,带来两方面启示:对公众而言,要“不以鱼小而捕捞”,有些生态红线不容破坏;对有关方面来说,处理时也宜综合考量,包括捕捞方式、主观恶意、对生态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影响等,拿捏好轻重分寸,起到良好的以案普法效果。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陆玖  实习生:潘宇洁  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