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新京报记者 摄


文|金泽刚

 

近年来,虐待动物及通过网络传播相关暴力信息事件频发,反虐待动物立法呼声愈烈。而针对虐待动物和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事件,每年两会上,常可看到关于反对虐待动物的议案提案,今年也不例外。有人大代表建议,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人大代表呼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

 

现行法律对于动物的保护不能说是空白

 

的确,时有发生的虐待动物事件在刺穿社会道德底线的同时,势必引发立法规制的思考。不过,立法要么是填补空白,要么是弥补漏洞,除非是特别有必要的织密加强。而从实践来看,现行法律对于动物的保护显然还不能说是空白。

 

比如,早在2002年,刘某在北京动物园先后用火碱溶液和硫酸溶液向黑熊、棕熊进行投喂、倾倒,导致3只黑熊、两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后来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支持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2020年8月,浦东警方查处了上海首例养犬人弃犬案。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警方对弃养犬主吴某处以罚款500元,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的行政处罚。同年9月,北京一小狗全身被裹满石膏遗弃,且尾巴和爪子断裂、有血迹,公安机关则以寻衅滋事受理“石膏狗”被弃案。

 

除此之外,还有来自民间针对虐待动物者的惩戒。山西太原“开水浇猫”事件的施暴者,其就职单位在事件发生后,与其解除了劳务关系,虐猫者家中还收到来自网友的各式各样的花圈、寿衣,这可以说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处罚”。

 

而在地方上,不少地区从动物防疫和养犬管理等层面规定了禁止遗弃、虐待相关动物等行为。虽然这些规定大多只具有宣示效应,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但对一般虐待动物的行为还是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

 

可见,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如果他人饲养的动物有较大价值,或者是野生动物,对其实施伤害、杀害、贩卖、偷盗等虐待行为,法律处罚没有漏洞。

 

如果是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或者被人遗弃的饲养动物,实施伤及动物生命健康的虐待行为,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有关地方性规定进行适当处理。


是否专设罪名,需要充分讨论

 

那么,对于单一虐待动物的行为,我国刑法是否需要增设一个专门罪名的问题,便有值得商榷的空间。这期间,需要将现实情况纳入考量范畴,而其步伐也不宜过于激进。

 

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采取对动物全面保护的一致性立场。就此去看,虐待动物入罪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

 

另一个问题是,虐待动物入罪也面临操作上的困难,特别是目前动物的范围和虐待行为的界定等都容易产生争议。而刑法毕竟涉及公民重大人身财产权益,分歧更是立法设罪的大碍,过大的纷争必然使立法受阻。

 

动物保护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我国市场经济、社会制度、人文环境与其他国家不同,全面提高动物保护水平,关涉动物福利与人类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影响,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性工作。

 

应该看到,虐待动物虽然很刺眼,但尚属极少数现象,更多公民与动物是和谐相处的,在多数虐杀动物的行为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如果要再专门制定一部法律,必须要经过足够充分的论证,而这需要时间。

 

当然,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若虐待动物的现象愈演愈烈,在反对虐待动物达成普遍社会共识的情况下,健全完善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会顺理成章。

 

比如,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饲养动物,规定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罚,将来可以在这一条款中增加“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到时候,何谓虐待,虐待的动物包括哪些,也应该有基本的共识了。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陆玖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