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围绕构建有利于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提出6个方面、20条重大举措。


在住房领域方面,《意见》提出,要持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针对住房领域,业内人士建言,浙江省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可以探索居住领域共同富裕模式,包括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比重、出台房产税等措施。


探索居住领域共同富裕模式


《意见》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作为共同富裕的示范区,浙江省居民收入水平高,城乡收入差距小,具备示范区的先行优势。2020年,浙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踏上“5万元”台阶,其中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分别连续20年和36年居各省(区)之首,浙江城乡居民收入比降至1.96∶1。


在住房领域方面,《意见》提到要持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针对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意见》指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房价比较高、流动人口多的城市,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同时,《意见》明确,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机制,塑造江南韵、古镇味、现代风的新江南水乡风貌,提升城乡宜居水平。


对此,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表示:“在居住领域,新市民与旧市民、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老旧小区与新小区、城市与农村等方面均存在贫富差距,这些问题不只在浙江省存在,更在全国范围内存在。浙江省具备开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和优势,因此将浙江省作为试点,探索通过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实现居住领域共同富裕的模式。”


业内: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比重,适时征收房产税


共同富裕的实现,要进一步缩小地区差距。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教授陈杰表示:“需要高度注意对地区经济社会差距的缩小,特别防范先进地区对后进地区的虹吸效应,加快落实公共财力、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促进高质量的均衡增长、协调发展来实现共同富裕。”


在探索居住领域共同富裕的模式方面,多名业内人士建言,示范区应聚焦缩小居住层面的贫富差距,比如扩大保障房覆盖比重,加快落实租购同权等。


在扩大住房保障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也建议称:“一方面,要扩大城乡居民保障性住房的覆盖比重,根据收入等状况分别给予完全保障、部分保障和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要实施新市民安居工程,让常住人口的新市民与户籍人口居民一样,享受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支持。”


许小乐建议称:“从具体的政策看,加大保障房供给、盘活存量用地、加大租赁住房建设、推动租购同权,以及加快老旧小区改造进而改善农村住房品质等基本覆盖了以上提到的居住层面的贫富差距。” 


在探索居住领域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杨畅认为,税收是政府弥补市场缺陷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问题,能够使更多人享有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


杨畅表示,“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一般来讲,收入分配最终将以财富保有的形式沉淀下来,而在我国财富又主要表现为房产价值。因此,对于拥有多套房产或高价值房产的群体,实质上占有了大量有限资源,而房产价格上涨的同时,或会拉大财富的分化。”


对此,杨畅建议称:“征收房产税针对‘存量’财富进行调节,由于房产的不可转移性,能够避免税基流动性问题,使得住房持有者难以规避征税;房产税在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还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建设,搭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对优化收入分配发挥间接作用。”


新京报记者 徐倩 编辑 武新 校对 赵琳

封面图来源 中国政府网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