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片来源:unsplash
新京报讯(记者 肖隆平) 近期,对互联网行业的整治持续升级,课外培训、粉丝经济和网络游戏沉迷等进入综合治理视线。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互联网产业下一步该如何发展,成为各界关心的议题。
近日,新京智库举行了主题为“互联网行业如何适应新的监管环境”线上研讨会。围绕“当前,全球各大经济体掀起的反垄断风暴有何特点?对我国有何启示?”话题,来自国家信息中心、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业内人士进行了讨论。
再好的法律规则也要有“人”来执行
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长江学者杨东表示,中国还是要加强立法,完善互联网数字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
此外,司法队伍的理论水平和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升。中国这么大,再好的法律规则,如果掌握办案的法官能力不匹配,也无济于事。所以,包括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都要理解数字经济、互联网经济的特点,推动相关执法工作做到好,做到位。
因此,后续还需要加大对执法官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多参考,多吸收青年学者的想法;当然,也要多听听老一辈专家学者的意见,全面客观、系统地把互联网产业发展进程中的问题搞清楚,解决好。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博导吴沈括亦表示:欧美国家的司法体系有一个重要特征是,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层面,有一个规律性的判断,特别强调反垄断机构的建设,来提高反垄断的专业执法能力。
“这一方面是执法资源,包括机构的编制数量,财政的经费支持,执法机构运作中的组织保障”,吴沈括介绍,还有技术工具的运用,包括新型监管技术的引进,执法工具的改进。人力层面,也很重视外部专家团队的建设。
吴沈括介绍,欧美国家很强调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强调司法人员的国际化水准。因为互联网监管往往涉及跨国合作。“这就不单是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问题,还包括他们的战略意识和国际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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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沈括表示,从欧美国家近两年来反垄断执法历程可以看出,除了国家的发展战略高瞻远瞩之外,一线执法人员有没有更高的、大的格局意识,特别是有没有对数字经济规律性的认知以及执法过程中的权益平衡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我们国家互联网产业未来的健康走向”。
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需细化
吴沈括表示,欧美国家对互联网产业监管的一个基本走向是,越来越强调大型平台法律责任的细化,丰富责任形式,丰富责任实现的机制等。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规则和原则不断丰富,越来越往无过错责任方向发展,一方面强调责任水平,另一方面给予合规指引。
准确点说,就是“我在反垄断的执法过程中,不只是告诉你(互联网企业)这是不对的,还会通过指南、标准,一些执法建议告诉你什么是对的”,吴沈括说。这就牵涉到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只有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数字经济有关键性的把握能力,才能够给平台一个方向性的指引。
吴沈括还表示,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技术层面比较关注一个问题是,把平台,特别是大型平台和支付功能分离,平台归平台,支付功能不能融合。把互联网平台的业务功能和金融功能区分开,这是一个特殊之处。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所副教授谢丹夏介绍,美国的经验有一个值得我们学习,就是把法律经济学变成反垄断实践的一个重要工具。即法官判案时,他们会请经济学家,或经济咨询公司的分析师提供扎实的经济学福利分析。比如微软或Google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到底有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有多大的损害,要给出一个具体的实证分析。法院也好以此为依据进行司法救济。
“从这个层面讲,我们需要对国内司法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经济学”,谢丹夏表示,法律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本质思想上有很多共性。我国的反垄断监管是以人民利益,或人民的幸福为目标,这与法律经济学以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进行分析是不谋而合的。
谢丹夏建议,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在一些领域已经走在了国际前沿,如果说有什么建议,那就是我们需要更系统化,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来具体的分析平台竞争,对消费者动态福利和长期福利有没有实质性影响,通过学术创新,针对新经济形态如平台、数据经济构建新的法律经济学模型与分析框架来直面新挑战。而以美国学者莉娜·可汗(Lina Khan,新任FTC主席)为代表、回归传统结构主义反垄断方法的呼吁,事实上并非解决新型垄断问题的根本性良策,有刻舟求剑之嫌。
监管目的是为经济发展得更好
互联网专栏作家关不羽认为,从战略上讲,未来中国互联网企业不仅要服务中国市场,还要服务全球市场。所以,我们的企业还要走出去,现在还没有成功走出去。那么,“拆分互联网平台”这样的提议或者说想法要付诸实施可能还为时过早。
关不羽表示,监管目的是为了经济更好地发展,而经济发展是社会总福利提高的唯一办法。如果没有经济增量,何以谈增加总福利?尽管我国的互联网企业给一些人造成了“非常壮大”的错觉,但绝大多数的互联网企业并没有很高的利润率。就当下的环境来说,互联网产业继续壮大“有利于经济发展”。
在服务经济发展的总目标下,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建议,我们国家对互联网产业实施的反垄断还是要依照中国的国情,不能一味照搬西方的反垄断措施和经验。比如现在呼声很高的,要拆分互联网巨头。这要谨慎,欧美国家拆分大型互联网公司的案例也不多见。
刘兴亮认为,从欧洲的反垄断经验来看,欧洲的互联网产业之所以发展不好,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对互联网产业的管理过于严苛。而中国的互联网为什么发展这么快,就是基于过去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凤霞也表示,竞争秩序的维护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行业创新,是为了更好地做大做强我们的数字经济。从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历来看,要激发整个市场的创新活力,还是需要强化监管和治理。过去,在我们国家法律法规不是特别完善的情况下,制度的创新很重要,现在依然很重要。2020年底,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的《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针对数字平台和大型科技企业的法律草案,其中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理念值得我们学习。
新京报记者| 肖隆平
编辑|张笑缘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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