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北京海淀男子黄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海淀法院判决与闫女士离婚。闫女士同意离婚,但主张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要求黄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9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原告黄先生诉称,其与闫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黄先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闫女士辩称,其同意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黄先生已构成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先生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闫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结合过错程度以及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黄先生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法官介绍,上述案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其他重大过错。相较于原有婚姻法的内容,民法典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便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灵活地适用于审判实践中的各种情形。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