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有关部门获悉,曾引发大众和专家关注,并获全国人大回应的“停车欠费1元罚200元”规定日前已经修改。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条款已作出大幅修改。


事件 

法学教授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提建议,获全国人大回应


引发“欠费1元被罚200元”情况的规定出自《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一条原来的表述是:“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去年10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从一些市民的短信通知截图和身边亲友处获悉了这一情况,他查阅了有关规定,认为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


经过研究,何海波于去年11月1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他在建议中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方面问题。首先,该规定有违“无过错、不处罚”的法治原则,有的欠费当事人并无过错。其次,这一规定有违比例原则。因为偶然、小额的欠费,即处最低200元罚款,过罚明显不相称。最后,这一规定的程序也有问题。他认为,在当事人没有得到催缴通知的情况下,即予以处罚,是“不教而诛”。


新京报此前报道,审查建议递交的第二天,何海波就接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的电话,通知他说“会马上着手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门出具了审查研究意见。这份意见是一份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的公函。意见中说,审查研究认为,该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符,与法律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不符,难以实施执行。意见请北京市人大从地方实际出发,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并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


进展 

北京市人大积极回应,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修改地方法规的决定


据何海波介绍,在向全国人大递交建议的一个月后,他接到了北京市人大法制委一位负责人的电话,对方向他介绍了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方式的演变和立法的初衷。他们交流了对法规修改的想法。


记者获悉,今年的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就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修改的条款包括上述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修改后分为三款,具体的表述为:


“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


“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北京市人大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在向人大常委会说明时,提到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并解释称,该条例部分内容与《行政处罚法》及相关上位法规不一致。


具体说来,该负责人在说明中解释,《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处罚内容和实施程序,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设定和程序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设定和程序的规定,补充设定了停车费缴纳、催缴和欠费处罚的相关程序,降低了对欠缴停车费行为的处罚额度;同时,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何海波告诉记者,他已经获悉了北京市修改地方法规的决定。对于修改后的法规,何海波认为,先催缴、再罚款,把罚款作为最后手段,这就避免了当事人在不知道欠费的情况下遭受处罚。同时,在处罚数额的设定上,也更加合理,“不是一上来就200块钱,而是区分情节进行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何海波说,“程序设置非常明确,操作性较强,体现了立法明确性的原则。这一点也值得赞赏。”


“看到北京修改法规的决定后,我很欣慰。北京市人大这么及时作出修正,要求这么明确具体,内容符合法治精神。这体现了北京市有关机关贯彻‘依法治市’的决心,体现了北京‘首善之都’的风范。”何海波说。


声音 

“这是良好的互动,人民参与的法律更能体现人民意志”


何海波提交的法规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决定,这是基于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法规备案审查制度。


依申请进行的备案审查,可以由公民提出。公民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提出建议,如果有关部门接受建议,就可以启动审查。


对于这次经历,何海波认为,全国人大法工委认真履行备案审查的职责,对他的建议很快作出了书面答复,理由说明也相当充分,整个过程公开透明。这体现了我国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的巨大进步。


同时,何海波还告诉记者,北京市以非常积极的心态来回应这件事,也值得赞赏。“整个过程来看,公民提出建议、法工委进行审查、地方人大作出回应,这构成了良好的互动。这件小事,可以作为法律改进的一个案例。”


从事宪法和行政法研究的何海波十分关心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他表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不仅仅是某一个机关的事情,它需要更多公众的参与。光看法律条文,不一定能够看出问题;问题往往是在实践中发现的,是当事人首先感知的。通过公民提出问题,有关机关发现问题、改正问题,法律可以因之完善。


“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一下子就完善,它是通过逐步改进来实现的。”何海波说,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今天,法律的修改完善仍然是一个繁重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包括法律学者在内的公民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良法善治”,需要各方努力。


“人民充分参与的立法,能够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也能更好得到执行。当人民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遵守者,这样的法律无愧于‘人民的法律’。”何海波说。


延展 

北京推进备案审查,提出“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对于备案审查制度,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翔告诉记者,近年来,公民对法规备案审查的建议在很多方面促进法制建设。张翔认为,以备案审查为渠道,让公众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案例不断涌现,对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记者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近年来,北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2020年以来,北京市参照全国人大有关要求,将“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和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区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


在刚刚闭幕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北京市审议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指导原则,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同时,结合北京市工作实践,将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其目的就是保障宪法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对于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做到件件有研究、有结果、有回复。


据悉,按照《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的要求,全国人大这一层级,已实现了备案的全覆盖。也就是对政府行政法规、两高司法解释,以及所有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备案全覆盖。


新京报首席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