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姜慧梓)记者11月5日从丰台区获悉,丰台区行政区域内将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再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


丰台区近日印发《关于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提出以上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要设置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加强禁放看护,并及时劝阻,对违反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依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单位或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丰台区曾发布关于五环外禁放区域的公告。当时规定,五环内禁放,在五环外设定2处禁放区域。如今,禁放区域扩大至丰台区全域,上述公告也自行废止。


新京报记者 姜慧梓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