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陈琳)11月18日,在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当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鼓励企业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引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

 

指引有何特点?

力争内容完整清晰的同时易于中国企业理解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称,《指引》在起草过程中,梳理总结企业在境外可能遇到的反垄断问题及相关司法辖区的基本规定与程序,广泛调研了解企业诉求,使《指引》能够满足企业的基本需求,解决企业面临的迫切问题。其次总结借鉴国内国际经验,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执法实践,使《指引》既能反映境外反垄断合规的基本要求,又能便于企业理解和参考。同时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多次召开专题论证会、企业座谈会研究讨论,确保《指引》能够凝聚共识、发挥实效。

 

《指引》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强调指导服务。《指引》坚持以服务和指导企业为目标,为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提供一般性指引,同时不对企业创设任何权利、义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指导中国企业应对境外反垄断风险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法律意识不强、基础知识了解不多、保障措施不足等问题。为提高企业对境外反垄断合规要求的认识,更好保障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指引》中介绍了多个司法辖区常见的垄断行为及判断方法,便于企业获得相关基础知识。同时,尽管《指引》内容着重于对其他司法辖区制度和实践的归纳梳理,但在用语上尽量与我国反垄断法律规范相衔接,争取使内容完整清晰、易于中国企业理解。三是注重延续衔接。《指引》中关于境外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介绍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同时在体系安排和用语上尽量便于中国企业理解和参考。

 

《指引》共分为五章27条,其中,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重点是指引的核心内容,包括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涉及的主要行为以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具体内容,境外反垄断调查方式,配合境外反垄断调查要求,企业在境外反垄断调查中的权利,境外反垄断诉讼,应对境外反垄断风险,可能适用的补救措施,反垄断法律责任等。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管理包括境外反垄断风险识别、反垄断风险评估,企业员工风险评级,境外反垄断合规报告、合规咨询、合规审核、合规培训等其他防范反垄断风险的具体措施。

 

为何出台指引?

目前企业在境外的反垄断风险远高于十几年前

 

中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为何现在出台《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嘉鹏介绍,《指引》出台的大背景,是近年来中国的经济迅速发展,现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尤其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日益壮大,越来越多的中国大型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的开拓与竞争,企业在境外的反垄断风险远远高于十几年前。“虽然近期我们在国际上还没有遇到非常重大的反垄断事件,但国际上一些大型企业都可能面临反垄断危机,我国的大型企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强,反垄断也可能像反倾销一样被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所以我们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

 

戴嘉鹏说,《指引》虽然只是概括性提出企业境外反垄断的基本要求,但象征意义很强,对企业有很强的提醒作用,让企业有反垄断的合规和防范意识,及时建规立制,时时自检,知道发生问题如何应对。

 

他介绍,目前,企业尤其是涉及海外业务的企业,在反垄断合规方面还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首先是对反垄断认识不足,比如认为反垄断都是针对超大型企业,与己无关。其次是国内一些惯常的做法,可能在海外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此外,企业普遍在反垄断合规方面没有完善的制度,缺少日常的风险防控机制和危机的应对机制。

 

戴嘉鹏认为,《指引》的亮点,一是明确了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设置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虽然是鼓励性指引,但很多有条件的企业都会考虑设置该岗位。二是总结了企业在反垄断调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介绍了外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调查模式,如何配合反垄断调查,如何做好反垄断调查的应对工作。三是给出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管理的框架,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去建立和完善反垄断合规体系。

 

如何保证效果?

建议通过市场手段推动企业合规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表示,我国的《反垄断法》生效前,其他许多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已经实行几十年了,相关规则中国的涉外企业应该都有所了解,但是一些企业也会心存侥幸。


另外,我国企业以前参与国际市场的比较少,近些年企业才开始积极融入国际市场,由于在反垄断方面意识比较淡薄,容易出现一些在海外的限制竞争行为。


刘旭指出,《指引》对适用对象有了明确规定。总则里提到,《指引》适用于在境外从事经营业务的中国企业以及在境内从事经营业务但可能对境外市场产生影响的中国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境外投资、并购、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招投标等涉及境外的经营活动。这种比较全面的罗列对涉外企业“走出去”是一个比较好的提醒,防止一些企业心存侥幸。


同时,《指引》倡导建立合规承诺制度,要求企业决策人员、在境外从事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等可以作出反垄断合规承诺。这样可以提高相关人员对反垄断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保其对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负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企业高管学习、了解反垄断法律相关的知识。


但刘旭认为,具体的实施效果如何,还要取决于考核和调查。“如果没有考核,仅仅签字承诺,然后风险自负,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不好说。”他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外机构,在为中资企业开展海外业务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或者信贷的时候,可以把相关政策要求、金融支持与《指引》挂钩,形成一种约束力,促使企业在合规方面更加重视。


同时也鼓励一些智库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中资企业开展海外业务提供海外反垄断法合规咨询与培训服务,建议企业在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合规承诺时,实名公开自己接受了哪个机构的培训和检查,就像建筑监理一样,如企业海外业务出了问题,上述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市场的手段,来推动企业合规。”


此外,刘旭表示,在提示企业增强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意识的同时,国内反垄断执法机构也要健全国内的执法监督机制和跨国合作机制,并保证我们的执法高度透明,“针对国内企业在海外市场的违法行为,有高效、及时的管理、处罚机制,避免企业选择在中国操纵海外市场,借此逃脱海外市场执法机构的调查。”刘旭说,这也是目前国际社会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白爽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