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家郑渊洁在微博上宣布“1985年创刊的《童话大王》杂志2022年1月停刊”,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一度上了热搜。

 

《童话大王》月刊已发行36年,可以说,它承载了无数70后、80后、90后的童年记忆,郑渊洁笔下的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等形象影响了几代人。《童话大王》月刊作为中国知名的儿童文学品牌,一个作者写一本月刊杂志,曾创下吉尼斯世界纪录。

 

郑渊洁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坦言,“是三个侵权商标逼停创刊36年、发行量逾两亿的《童话大王》月刊”,希望停刊换来全社会对于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重视。他还表示,很难接受“商标权无效宣告的五年限制”,“难道我的东西被偷了,五年后就合法了吗?”

 

一个童话作家成了“维权斗士”,这让很多人关注起文学作品的商标侵权。文学作品人物被抢注商标,维权存在哪些困难?最让郑渊洁焦头烂额的“三个侵权商标”,为什么维权多年未成功?商标法为何会设置“商标权无效宣告的五年限制”?针对这些大家关注的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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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文学作品人物形象被抢注商标,侵犯了作者什么权利?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嘉鹏律师表示,知名文学作品人物形象被抢注商标,侵犯了作者的知名作品的角色名称权。

 

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这一条也受到“商标权无效宣告五年期限”的限制。

 

此外,郑渊洁告诉记者,他曾接到商标抢注人的电话,以高价卖给他被抢注的商标。戴嘉鹏称,很多时候“恶意抢注”人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禁止他人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要求被抢注者高价购买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但从目前商标法规定和司法、执法实践来看,这种恶意“碰瓷”行为很难得到支持,而且可能受到恶意诉讼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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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人物被抢注商标,维权存在哪些困难?

 

戴嘉鹏介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文学作品的名称或者是里面的人物、角色,很难认定为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显然这些文学作品的名称、人物、角色名称很难达到“作品”要求的条件。

 

维权的另外一个途径是主张知名文学作品名称或者角色名称的权利保护。这种保护要求作品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还需要具有相当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他表示,郑渊洁的作品知名度都比较高,但有些独创性和显著性并不高,“比如‘童话大王’,显著性和独创性都不是很高,很难阻止他人在商标上注册并使用。”

 

此外,还需要判断被控抢注商标是否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果被控抢注商标做了一定的变化,往往较难认定损害作品名称或人物名称的在先权利。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乔万里表示,近几年开始出现“角色商品化权”这个名词,起源于美国,并逐渐被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法院以判例形式所承认。“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将卡通角色、文学作品角色或电影作品角色投入商业性作用。我国在立法上并未引入“商品化权”,《商标法》《民法通则》等均无“商品化权”的明确规定,所以之前维权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邦德007”到“功夫熊猫”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已经逐步在判例中认定电影角色的“商品化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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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相同的案件不同结果的情况是否常见?

 

郑渊洁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提到,三个商标让他近三年来焦头烂额,其中同一个商标,如“舒克”,在石家庄注册卫生纸被驳回,但在江苏注册内衣通过了。说明商标评审员自由裁量权过大。

 

戴嘉鹏表示,商标局在评审案件时有一个原则——“个案审理”,虽然会参考其他案件的审理理由,但每个案件会有不同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完全相同的案件不同结果的情况并不多见。

 

他介绍,石家庄东胜纸业有限公司在卫生纸上注册的16类第9909972号“舒克”商标,注册日是2012年11月6日,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5日提出无效宣告,尚在五年争议期限内,可以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第5423972号“舒克”商标注册在25类服装,商标持有人是江苏舒克服饰有限公司,注册的时间是2009年10月27日。商标评审部门认为提出无效宣告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此时商标注册已经超过五年,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争议理由,案件本身也难以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规定。

 

两个案件案情很相似,根本区别就是是否过了五年的争议期。这是造成不同结果的关键原因。

 

他同时提到,江苏舒克服饰有限公司在网站宣传中,强调其品牌与郑渊洁作品人物舒克的关联性,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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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无效宣告”为何设置五年限制,有例外情况吗?

 

戴嘉鹏指出,商标法中的异议和无效宣告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绝对理由是指违反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比如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以绝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是没有时间限制的。相对理由是指与在先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相关的理由,并非关系到公共利益,比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他表示,以相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有一个五年期的限制,一方面这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五年的时间过去了,商标注册人一般已经进行了长期大量的使用,取得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地位,同时也没有明显的不良后果,不宜再宣告无效。

 

当然商标法也给出了例外的情形: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同时也应该看到,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对郑渊洁这种知名作品的抢注过于严重,让作者凭一己之力去及时维权是非常困难的。应该找到一个合理的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戴嘉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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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否存在抢注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

 

郑渊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抢注商标成本低,但维权成本高。遇到恶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可以反驳,可以提出异议,可以提无效,但是要交钱,要花精力。

 

对此戴嘉鹏表示,目前的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制度,确实与我国商标抢注的现状不太匹配,抢注者成本很低,维权者疲于应付,还要付出很高的成本。

 

他介绍,我国为了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已经进行了很多努力,现在已经初见成效,比如对恶意抢注和无使用目的囤积商标都予以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和打击,甚至对其转让做出了限制。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恶意抢注商标的增量势头已经得到遏制,主要的矛盾还是存量的问题。“我们现在还是欠缺对恶意抢注商标者的惩罚和对受害者的赔偿制度,建立这些机制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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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人物被抢注商标出了问题,作者是否要担责?

 

文学作品中的知名人物角色被人抢注了商标,被用于商品或服务,抢注人因使用注册商标出了问题,文学作品的作者是否要担责?

 

乔万里表示,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说,民事主体担责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违约责任,一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双方有相应的约定,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或者是实际行动达成的等,文学作品人物角色被人抢注商标后,用于商品或服务,自然是商标注册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抢注人自己担责,文学作品的作者没有参与“合约”的达成,不可能去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包括四方面:侵权行为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必须要有损害才能要求赔偿,这种损害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从这四方面来讲,作品人物角色被人抢注商标后产生的侵权责任,当然也是由商标注册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抢注人自己担责,文学作品的作者并无任何侵权行为,侵权担责无从说起。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张磊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