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2017年12月20日,被告陈世峰因犯恐吓罪和杀人罪,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1月11日,江秋莲向媒体表示,等陈世峰在日本服刑结束之后,会在国内对陈世峰继续进行诉讼。针对本案的诸多焦点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


问题1

如何看待69.6万的民事赔偿数额?


执业律师胡梦瑶认为,虽然本案没有完全支持江秋莲200余万元的诉求,但这仍是来之不易的胜诉判决。对于江秋莲来说,这不仅是赔偿款,更多的是为女儿讨回了公道。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一方面法院仅支持有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124万余元,如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丧葬费等有客观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基于本案的事发经过、刘暖曦的过错程度、与江歌死亡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判决刘暖曦承担约40%的赔偿责任。”


胡梦瑶指出,关于精神损失抚慰金,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一般是各地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从以往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并不高。本案对江秋莲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算是顶格处理了,在司法判例上是少有的。


问题2

刘暖曦是否对江歌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法院判决书指出,“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执业律师王恩大指出,刘暖曦对江歌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刘暖曦在救助义务有履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未实际履行救助义务,属于不作为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其次,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时,刘暖曦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居所门外导致其被杀害,违反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3

刘暖曦对逝者亲属以不当言语相激,是否也是法院衡量赔偿标准的一个依据?


执业律师张海川指出,在我国,道德与法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的。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也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发展道路的基本遵循。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个人层面上,强调诚信、友善,即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人与人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这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同时,中华传统美德也倡导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理念,更何况是救命之恩。”张海川说。


张海川表示,刘暖曦因江歌而免于受到伤害,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上来讲,都应当对江秋莲给予充分的尊重、安慰和体恤,而刘暖曦之后的行为无异于是对其进行二次伤害,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刘暖曦的行为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的要求。一审判决将江秋莲受到的精神损害考虑在内,对刘暖曦违反常理人情的行为予以谴责、处罚,有利于宣扬正确的价值观,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


问题4

“法律救济”是什么概念?什么情况适用法律救济?


一审法院判决书指出,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何为“法律救济”?执业律师徐晓倩介绍,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当公民、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江歌生命权受侵害案中,其母亲依照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救济,最终通过法律救济实现了正义。”徐晓倩解释。


问题5

案件宣判后,如果刘暖曦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怎么办?


一审判决显示,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张海川介绍,虽然案件已经城阳区法院宣判,但是案件在程序上属于一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文书作出后原被告双方都有上诉的权利。结合本案,如果在上诉期内刘暖曦未上诉,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一审裁判生效。“在裁判生效后刘暖曦若不主动支付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那么江秋莲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获得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


问题6

陈世峰在日本服刑结束后,回到中国还能被起诉吗?


胡梦瑶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即使陈世峰在日本已经受过刑罚处罚,我国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具体要看司法机关是否认为有必要继续追究刑责。”


胡梦瑶指出,如果诉讼在国内,江歌母亲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等陈世峰在日本服刑完毕回国后,江歌母亲有权要求陈世峰继续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徐晓倩也指出,江秋莲可以继续追究陈世峰的刑事责任。“陈世峰所触犯的是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属于重罪,在日本刑满释放回国后会由我国的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但是在最后的量刑中,陈世峰所受到的刑罚可能会被减轻。而且,由于陈世峰涉及国外犯罪,所以还会涉及一个国与国之间的案卷交接、调查取证的问题。”


陈世峰有没有不回国的可能?执业律师侯冬梅表示,目前来说,中国和日本还没有签犯罪引渡条约,因此陈世峰无法被引渡回国。但是,如果陈世峰没有在日本获得永久居留权,在刑期结束后,他作为外国人会被强制遣返回国。


新京报记者 展圣洁

编辑 白爽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