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席莉莉)2022年全国两会开幕在即,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接受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拟提交关于“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七条建议”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 图/受访者供图


此前,3月2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公安部要求,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对于严打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朱征夫提出了以下七点建议。


首先是全面调查摸底。建议各地政法委牵头,由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妇联、共青团、律师协会以及相关公益组织共同派人组成调查组,深入到重点地区,尤其是有陈规陋习又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村、组进行摸底调查。


朱征夫建议,在调查过程中,若有人阻碍解救受害人,视不同情况,分别按妨碍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收买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基层责任。明确派出所所长、片警、城区居委会主任、行政村村委会主任、组长为责任主体,如辖区内有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应知情而不知情、知情不报或怠于解救的,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或者暗中支持共谋的,按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或者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每年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执法大检查。


对于社会呼声较高的“买卖同罪”,朱征夫也给予了考虑。


他建议,收买与拐卖同罪,应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参照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买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严重精神疾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朱征夫进一步提出,建议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的打击范围。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


朱征夫建议,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为捍卫自己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权、人格尊严等采取防卫措施,其他人为解救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采取的解救措施,造成加害人(拐卖人、收买人、帮助拐卖或者收买的人)伤害和死亡的,按正当防卫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朱征夫认为,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无效。基于收买犯罪行为产生的婚姻和收养关系,因为违背法律规定,且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一开始就应当视为无效,不产生任何与婚姻和收养相关的权利义务。


最后,朱征夫建议,收买地政府承担救济责任。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对受害人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当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济的,受害人或监护人可按照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主张权利。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席莉莉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