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3月16 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竞争垄断典型案例、通报该院竞争垄断委员会及专业审判团队设立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自2014年建院至2021年底,该院受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共计1436件,审结1244件,数量增长明显,案件涉及领域、行业逐年扩张,类型也日趋全面。

 

竞争垄断案数量猛增,涉及行业逐年增多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14年建院至2021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共计1436件,审结1244件。特别是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竞争垄断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涉及领域、行业逐年扩张,案件类型也日趋全面。其中,2020年受理竞争垄断类案件184件,2021年306件,增幅近66%,预计2022年竞争垄断案件的收案数量将超过500件。

 

同时,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如涉及头部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案件、涉及互联网领域新型商业模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为提高竞争垄断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该院在院级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中新设了“竞争垄断委员会”,并配备了竞争垄断专业审判团队——委员会和专业审判团队为案件审理共同发挥作用。

 

发布会上,法官还介绍了几起今年审结的典型案例。

 

软件公司获取微博数据被判不正当竞争,赔偿528万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网络技术公司系新浪微博的运营方,为消费者提供基于用户关系的社交媒体平台。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软件公司通过运营的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为其用户提供微博数据服务,具体包括获取、存储、展示和分析微博平台数据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擅自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博平台数据可以分为公开和非公开数据:对于公开数据,可以通过网络爬虫等自动化程序获取并进行二次利用;对于非公开数据,只有在采取合法正当手段的情况下方可获取。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合作关系,且不能证明采用的技术手段具备合法正当性的情况下,能够合理推定上诉人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了被上诉人所设定的访问权限,从而获取微博平台非公开数据。上诉人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干扰了微博平台的正常运行,给被上诉人增加了经营成本,并影响被上诉人对外授权并获得相关收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8万元。

 

擅自开张的“西四包子铺”被认定不正当竞争

 

某饭铺创始于1921年,经公私合营更名为“西四包子铺”,经营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2001年,“西四包子铺”因历史原因暂停营业。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授权取得“西四包子铺”品牌经营及维权的权利。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开设的店铺擅自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四包子铺”作为店铺招牌持续经营,经过长期使用和历史沉淀,已经形成较为丰厚的品牌价值,与其经营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虽然“西四包子铺”在较长时间内未实体经营,但相关媒体报道表明,相关公众仍将该老字号积蓄的美誉度与其早年经营者相联系,其所享有的历史商誉、知名度以及潜在的商业价值仍持续存在,应当得到保护。

 

上诉人作为同地区同行业的经营者,在邻近“西四包子铺”原址的位置,开设主营业务及字号相同的店铺,明显具有不正当意图,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