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利用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走私冷冻南美白虾等水产品498柜,4年逃税近6000万元,一家族式团伙12人最终落入法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一审判处12名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5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至一千五百万元不等。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北京四中院一审认定洪某等1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图为庭审现场,北京四中院供图


组织“边民”跨境背货走私海鲜,4年逃税近6000万

 

法院介绍,洪某早年一直在北京做水产品生意,客户遍布全国各地,生意规模很大,但洪某并不满足于此。他发现进口虾的利润很高,从2015年12月起,带领一干亲属及老朋友摸索出了一条进口海虾的路子。

 

正常情况下,最合法便捷的进口方式是将从国外采购的水产品运输到诸如天津港等我国的基本港后再发往国内各地,但是洪某等人为逃避关税,违反正常贸易逻辑选择绕道东南亚,将水产品运输到越南海防港,再经过中越两国边境通过“边民互市”的方式走私入境。

 

“边民互市”是指我国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洪某等人将南美运输过来的水产品在中越边境进行分装,更换为越南虾厂的包装并打上当地“检验检疫证”伪装成越南原产的冻虾,随后利用边民每人每天8000元的边民互市免税额度,如“蚂蚁搬家”一般组织边民从越南边境口岸往我国广西边境口岸零散地背货,并付给每个边民一定“好处费”,之后将散货重新整合装车发到国内货主指定的运输地点。

 

整个过程中,洪某保持了较高的反侦察意识,时常叮嘱团伙成员要定期更换手机号、微信号,并多次借用他人银行卡进行交易,试图以此逃避监管。

 

2015年12月至2019年10月将近四年的时间,洪某团伙利用边民互市的方式急速敛财,引起了海关的注意。2020年,洪某等人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查获。2021年,检察机关对团伙成员12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公诉。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洪某等人在进口冻白虾等水产品过程中,以化整为零、更换包装等方式,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水产品498柜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渠道进口,逃避海关监管,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59675524.68元。


在整个走私过程中,洪某负责整体组织指挥,其子负责采购进口,其他成员则分别负责销售、财务、档口管理、联系付汇、组织边民过货、安排境内运输、向国外账户支付货款等。其中洪某等5人自始参与走私,对全部数额负责,其余7人则对各自参与走私的数额负责。


部分货主拿货后会在朋友圈以较低价格销售。北京四中院供图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主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

 

2021年底,北京四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该案应该定性为单位犯罪,整个走私行为都是以洪某之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XX公司的名义实施的,且违法所得最终也归单位所有,XX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不属于为实施犯罪成立的单位或成立后主要以犯罪行为为主要活动的单位。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洪某等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货物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申报进口,洪某等1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问题,四中院认为,证据表明走私犯罪过程由洪某负责整体指挥,其他人均听从洪某的指示,且大部分犯罪所得归洪氏父子所有,仅有少部分违法所得用于给团伙成员缴纳社保及市场租金。此外,XX公司自2014年成立之日起至案发,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南美白虾也仅有2票而已,因此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

 

关于几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北京四中院认为,洪某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几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偷逃税款已追缴在案、缴纳部分税款或罚金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处洪某等5名主犯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至一千五百万元不等,判处其余7名从犯有期徒刑二年或三年,缓刑二年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到一百万元不等。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