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的“云藏”大数据中心。图/IC photo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要素的作用日益凸显,并在其中发挥着核心引擎作用。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以数据为支撑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已经达到39.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38.6%,位居全球第二。

与此同时,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逐渐被社会各界关注。但数据本身并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比如,用户上传至平台的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平台对于这些数据并不享有知识产权。

不过,经过技术开发或者智力创作后所生成的内容则可以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比如,作为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作为数据库软件的计算机程序,以及大数据、分析方法等。

有价值的数据未来也要得到保护

一般来说,只要数据控制者付出足够劳动,形成有价值的智力成果,体现人类的创新活动,未来便有可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有关数据知识产权大量侵权和盗版问题,并对相关权利人、行业以及团体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引发了大量诉讼案件,导致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不断被激化。

以上海浦东为例,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双区联动”白皮书显示,2021年,上海浦东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212件,审结16903件,同比分别增长51.1%和54.7%。其中,受理民事案件16978件,刑事案件233件,行政案件1件。

这只是数据知识产权当下问题的一个缩影。总体看,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缺乏统筹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现有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系统性有待完善,管理的及时性有待加强,制度措施的科学性有待优化,管理机构和权限比较分散,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和规则体系尚未建立。

再如,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多的是从《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入手,要求被保护的数据知识产权具有“独创性”,而对于数据本身并不涉及。对数据本身的保护更多是从《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入手,这样的保护思路已经落后于数据时代的需要。

此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相应平台监管。网络信息传播具有速度快、全天候以及不可控制的特点。由于网络平台监管缺失,使得大量侵权行为无法及时发现。

也因此,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指出,要推进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

▲2021年4月15日,上海浦东城管建立66个执法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结合行业管理特点,对每一类执法对象设定中高低风险的“红黄绿”等级,并对应确定日常检查内容和频次。图/IC photo

做好这四项工作保护好数据知识产权

那么,置身于网络信息时代的政府、企业或个人,该如何利用好知识产权武器,保护自身权利并获得更好的发展?

首先,要健全数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适时地建立数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从而建立相对完善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网络数字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这可能需要从几方面着手。

比如,加快制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如何界定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何对待申请注册的数据知识产权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如何保障数据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如何弥补数据知识产权人的经济损失等内容进行专门规定。制定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有效保障知识产权原产权人的权益,还要结合科技发展需求,给予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衍生品的发展空间。

再如,要完善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众所周知,网络大数据的表现特征就是海量的信息,可以探索将海量的数据信息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中。数据的分析、存储和相关成果,可以适用著作权的保护模式,针对数据的各个阶段流程,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和方法。

与此同时,还要运用好《专利法》、《商标法》进行其他环节的保护。在数据的采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方案、方法,以及对自己经济价值较高的数据申请注册商标等数据知识产权,同样可以通过制定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的相应规范,参照其进行调整、规范和保护。

其次,要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制。一方面要先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更新和修订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主体制度,使得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要拓展数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范畴,给地方级别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赋予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责,以便及时做出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利行为,减少侵犯数据知识产权现象的发生。

再次,要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监控平台,加大侵权处罚力度。要通过建成数据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网络门户、中外数据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检索系统、数据知识产权网上交易系统、数据知识产权资助申报系统、数据知识产权网络培训系统、数据知识产权信息专家咨询和企业专题数据库等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的服务平台,借助数据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运用与产业化综合服务等功能,实现全天候网络监管,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为企业、个人及政府机构提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和综合性服务。

最后,要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这也需要从两方面发力,一方面是要建立海外数据知识产权的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和帮助国内企业进行海外维权,并着力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向企业提供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知识。

另一方面是要推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执法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在执法能力提升中的各项合作,增强参与调整数据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国际规则的主动性与针对性。

特别是,要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与融合,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的机制,为各国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文 /皮剑龙(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编辑  / 李潇潇
校对 /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