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6名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逃人员,其中一人是广西博白籍刘上英。据玉林公安官微消息,5月11日15时许,一直藏匿在广东廉江的刘上英向博白县公安局旺茂派出所投案自首。

 

刘上英此次被公开通缉,并非其首次涉嫌犯罪。相关判决书显示,刘上英数年前曾涉广西一起连环拐卖儿童案件,参与拐卖一名12岁女童。该案有三名被告人被判刑,刘上英被另案处理。


2016年参与拐卖儿童被追责,后再次涉嫌犯罪被通缉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2016年5月,时年12岁的李某1在博白县旺茂镇旺茂南街博龙二级公路太平路段被他人拐骗到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老屋地村25号戴某家中。被告人林国省在林日英的帮忙下,以12000元的价格从刘上英、戴某处收买李某1为妻,且明知李某1未满十四周岁仍对其实施奸淫。

 

同年6月份,林国省在钟美兰的介绍下以15000元的价格将李某1转卖给被告人黄先锐为妻,黄先锐明知李某1未满十四周岁仍对其实施奸淫。

 

不久后,李某1再次被转卖。2016年农历八月的一天,黄先等获知黄先锐要出卖李某1后,便找被告人林辉文和黄某、冯某商量帮忙寻找买主。冯某将买主卜某带到广东省廉江市黄先锐的烧鹅店中后,与林辉文、黄先等、黄某一起帮忙促成黄先锐以10000元的价格将李某1卖给卜某做老婆。

 

在法院一审判决中,黄先锐、林国省二人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林辉文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记者此前梳理近年的数百起拐卖儿童案件发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收买方大多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且大多适用缓刑,少数情节较轻的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处罚,还有少数情节较重的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个相关判例显示,在极少数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在收买前明知收买的儿童是被拐骗而来,或者在买卖过程中主动物色、长期策划。

 

黄先锐、林国省二人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后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经查,黄先锐、林国省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根据黄先锐、林国省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罪罚相当,并无过重。

 

在这起连环拐卖儿童案件中,除上述被判刑的三人外,刘上英等多名参与者均另案处理。

 

在2016年犯罪并被追究法律责任后,2022年,63岁的刘上英因再次涉嫌犯罪被公开通缉。5月6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6名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逃人员,其中便包括刘上英。

 

两高一部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嫌犯主动投案自首

 

据玉林公安官微消息,公安部5月6日公布通缉令后,玉林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班进行专案攻坚。通过传统媒体、互联网媒体、在公共场所张贴通缉令等渠道进行大力宣传,在社会面形成强大声势,同时专班民警多次到刘上英家中对其家属亲朋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感化,规劝敦促逃犯投案自首。

 

5月11日15时许,一直藏匿在广东廉江的刘上英向博白县公安局旺茂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公安部5月6日公开通缉刘上英等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逃人员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称《通告》),敦促相关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通告》指出,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关联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通告》还指出,对于窝藏、包庇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帮助转移、藏匿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出具虚假结婚证明、虚假亲子鉴定、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帮助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提到,鼓励个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证人,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 胡闲鹤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