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第35个国际禁毒日。6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举行发布会,梳理总结近三年来审理的涉毒品案件情况。

法院介绍,从数据上看,三年间该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90件,总体上较新冠疫情暴发前有所下降,涉毒案件类型主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欺骗他人吸毒等。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上述案件中,超六成依托互联网实施。利用物流或快递方式运输、交付毒品,也成为近几年毒品犯罪的又一明显特点。

毒品犯罪的新特点:利用物流或快递运输、交付毒品 

根据北京三中院的数据,近三年辖区(包括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6区)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90件,共判处毒品犯罪分子400余人,其中判处十五年及以上有期徒刑(含数罪并罚)的共有18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有26人,充分体现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新京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三年因疫情防控形势下入境检查进一步严格,国内外人员流动频次降低,传统的随身携带、人体藏毒、跨境物流等境外毒品流入方式均受到更严厉的管控,跨境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相对较少,仅7件。

从案件类型上看,涉毒案件类型主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欺骗他人吸毒等。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最多,共256件,占全部涉毒品案件的88.2%,其次是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共12件,占5.7%。

此外,伴随着网络交易平台和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近三年来北京市三中院辖区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超六成依托互联网实施。利用物流或快递方式运输、交付毒品,也成为近几年毒品犯罪的又一明显特点。

从毒品种类来看,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大麻类毒品犯罪案件依旧占绝大多数,同时近年出现的氯胺酮(K粉)、甲卡西酮、MDMA(摇头丸)、麦角二乙胺(LSD)、丁丙诺啡等各种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仍然存续,此外还出现使用苄基异丙胺这类性状与冰毒极为相似的物质冒充毒品进行贩卖的案件。新型毒品伪装性更强,例如LSD通常被制成溶剂后吸附在纸上,制作成邮票的样子,还有的新型毒品在传播过程中被制作成食品。

从犯罪形式来看,向吸毒人员贩卖少量毒品的零散贩卖毒品行为,仍旧是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毒品直接进入终端消费环节。

发布会上,北京三中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收取毒品包裹,因数量巨大收件人被判死刑 

被告人王某、高某为获取高额佣金,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A超市门前,代为收取伪装成快递包裹的液体毒品。2020年7月4日16时许,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在通州区某服务区内,查获寄自云南省临沧市的可疑快递包裹。经拆封,内有液体可疑物共净重6252.24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含量37.7%至46.9%不等。

被告人孔某某明知被告人高某将收取上述快递包裹,仍租车和高某一同前往A超市与被告人王某会合。被告人王某、高某、孔某某在A超市门前收取上述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已被收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孔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252.24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高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受人雇用运输毒品,结合涉案毒品亦未流入社会等具体情节,对二被告人适用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高某、孔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孔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外,法院判决将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