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会借助普通人的账户、电话等信息进行资金交易和违法犯罪。10月31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解读电信诈骗中个人所承担的责任。
 
今年2月至3月,王某明知“X哥”为赌博平台违法转账,仍分三次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出售给“X哥”用于违法转账。这3张银行卡于2022年2月、3月单边转入了包括电信诈骗资金在内的流水共10万余元。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法官助理陈曦提示,个人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将银行账户、电话卡等带有个人专属属性的信息出售或者转借给他人,否则,不仅会被记入信用记录,被采取限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还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从犯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