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见习记者行海洋)近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认为,应该建立律师辩护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全覆盖制度,确定律师在场权,加强律师辩护权利保障。

 

11月6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刑事辩护论坛上,陈卫东指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一直低位运行,实现新时代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首先需要解决量的问题。没有量变,质变就无从谈起。

 

记者注意到,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等8个省份部署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将此项试点扩大至全国。经过5年试点,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率提高到80%以上。

 

对于前述《意见》的出台,陈卫东认为“恰逢其时”。一方面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试点积累了较为丰富成熟的经验,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借鉴。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稳定在85%以上,可以说被告人的前途命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基本确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获得辩护机会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陈卫东还指出,除了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外,在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侦查阶段尚未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他认为,在中国的诉讼结构下,侦查对起诉和审判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侦查阶段能够实现辩护的全覆盖,将为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客观性带来正面作用。


“我们是一个依赖口供的国家,定罪量刑几乎很少没有口供。而围绕口供的自愿性、合法性,一直是法庭审理、案件裁判中的焦点问题。”因此陈卫东认为,在实现辩护全覆盖的基础上,如果能够把律师在场权确定下来,将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进步。


“即使在短时期内难以实现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发表言论等积极在场权,但仍有一种过渡性的思路可供参考。”陈卫东提出了消极在场权的观点,即当讯问人员存在不规范或者违法行为时,律师可以当场指出并要求改正,或者要求记录在案,进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充分行使辩护权是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陈卫东认为,一方面应继续完善律师辩护权利体系,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

 

陈卫东指出,律师辩护权的实现需要以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尊重与配合为前提。如果公权力机关故意阻挠或消极不配合,那么律师将难以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因此,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关键在于督促公权力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当前可行的方案是构建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一方面形成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另一方面倒逼公权力主体正确执行法律。”他说。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