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此前,民法典将“录音遗嘱”升级为“录音录像遗嘱”,因录音录像遗嘱形式操作简单、内容直观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但遗嘱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形式订立,不符合要件的,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法律阐释如何有效订立“录像遗嘱”的问题。
 
法院介绍,录像遗嘱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遗嘱形式,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遵守法律规定的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若不符合见证人人数要求或者资格要求,那么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无法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院表示,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开始录制后不要暂停、不要被来电干扰、不要将一份遗嘱录制成几段,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上半身、全身影像尤其是脸部清晰图像应在镜头中有体现。若录制过程中出现干扰或故障,为避免影响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最好重新从头开始录制。录音录像经过拼接、剪辑后,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法院提示,从录制内容来看,对于立遗嘱人来说,立遗嘱人应当心智健全,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比如遗嘱应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同时遗嘱内容的表述应清晰明确、不存歧义,不要出现含糊不清、自相矛盾或其所附的条件根本无法实现等情况。录像中应表明见证人的姓名及遗嘱的录制时间。比如立遗嘱人可以说“本录像遗嘱的录制时间是xx年x月x日,由张三和李四见证,以上内容均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