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徐杨 李阳)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理念,细化减刑、假释条件,推进审理方式改革,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
 
该省法院选取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其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成效。
 
案例显示,罪犯朱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责令退出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2年6月24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意见。
 
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获得表扬四次。但在2003年至2018年期间,朱某某先后15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的当月又三次实施入户抢劫和入户盗窃等犯罪行为,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考核周期内有多次扣分情况。
 
减刑法院认为,朱某某曾经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连续实施犯罪行为,且升级为入户抢劫。该犯服刑期间虽然能够接受教育改造,但有多次违规扣分,改造表现一般。
 
鉴于该犯系累犯,有10余次盗窃前科,又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朱某某不予减刑。
 
法院提示,减刑是国家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罪犯的奖励,而非罪犯当然享有的一项权利。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应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不能简单将减刑资格、幅度与行政奖励数量直接挂钩。
 
在本案中,朱某某有10余次盗窃前科且具有连续性,本次实施了更为严重的罪行,考核期内有多次违规扣分,改造表现总体一般,表明其主观恶性深,改造难度较大,必须加深其刑罚体验,才能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改造功能。
 
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坚持了全面审查、综合考察原则,重申了减刑的奖励属性,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督促罪犯真诚认罪悔罪,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起到警示作用。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