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徐杨 李阳)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理念,细化减刑、假释条件,推进审理方式改革,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
 
该省法院选取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其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成效。
 
罪犯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罪时未成年。后因发现漏罪(盗窃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800余元。2022年7月28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报请意见。
 
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共获得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获得被害人谅解。
 
减刑法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裁定将罪犯李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未成年罪犯从宽把握减刑幅度的典型案例。
未成年罪犯可塑性较强,应以教育挽救为主,故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可以根据其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的条件、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幅度和频次等方面作从宽把握。
 
本案中,虽然罪犯李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进而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收监后积极接受改造,比照普通罪犯减刑幅度,予以从宽,增加一个月减刑幅度,裁定减刑八个月,以激励其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