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徐杨 李阳)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理念,细化减刑、假释条件,推进审理方式改革,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
 
该省法院选取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其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成效。
 
罪犯胡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没收依法扣押在案的赃款174.7万元,上缴国库。2022年2月21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胡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赃款已全部退出,但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刑,检察机关亦未见其履行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
 
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二次,归案后已退出全部赃款,但生效刑事判决中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未履行。
 
第一次庭审后,该院依职权调取原侦查机关、原审法院对胡某某及其前妻的讯问笔录、提审笔录中关于其家庭资产的陈述、相关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单、执行裁定书、相关法院2016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并依法组织第二次庭审,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确认胡某某故意隐瞒其名下房产一套,亦未如实申报登记在其儿子名下房屋的情况。
 
减刑法院认为,罪犯胡某某虽然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获得表扬二次,但该犯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如实陈述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意隐瞒其名下房产一套,亦未如实申报登记在其子名下房屋的情况。因罪犯胡某某故意隐瞒财产,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胡某某不予减刑。
 
本案是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典型案例。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查明相关事实。
 
法院提示,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判断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查明罪犯胡某某实际履行能力,减刑法院强化庭外调查核实,调阅原审刑事案件、执行案件以及胡某某与其妻子民事离婚案件卷宗材料,并前后两次开庭审理,通过充分的调查、质证,查明罪犯故意隐瞒财产的事实,不认定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裁定对其不予减刑,切实做到“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