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徐杨 李阳)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理念,细化减刑、假释条件,推进审理方式改革,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
 
该省法院选取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其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成效。
 
罪犯牛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减刑。后发现,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贪污款为44万余元,该犯仅履行了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对赃款未予退缴,遂对该犯减刑一案重新审理。
 
罪犯牛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悔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改造。目前,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已履行完毕,对于赃款44万余元,并非自己贪污,如果法院认为自己的行为对企业造成了损失,也愿意退缴,但需要等家属从国外返回后再商议。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牛某某仅履行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其贪污的44万余元有退赔能力而未退赔,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至今未予弥补,且庭审时认罪态度模糊,建议依法撤销原减刑裁定。
 
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生效刑事判决在审理查明部分已认定该犯贪污443789.09元,该部分赃款一直未退缴。庭审中,牛某某对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贪污44万余元的事实予以否认,不积极履行退赃义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已履行。
 
减刑法院认为,罪犯牛某某作为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含糊其辞,不能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遂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对罪犯牛某某不予减刑。
 
本案是江苏法院严格落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主动纠错的典型案例。
 
法院提示,财产性判项的确定是落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的第一步。确定罪犯财产性判项,不应仅局限于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主文内容,对于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赃款赃物、刑事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义务、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也应纳入综合考量范围。
 
本案中,罪犯牛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对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贪污赃款一直未予退缴。庭审中,牛某某又对贪污事实予以否认,故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减刑裁定确有错误后,及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撤销原减刑裁定,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把握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坚决态度。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