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和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发挥着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康复的重要作用。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要求服务机构接诊工伤职工时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工伤职工就医。《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

 

《规定》明确,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工伤职工就诊的原则,并结合北京市实际,在公开公正、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基础上,选择医疗服务水平高、社会信誉度好、信息化程度高、管理科学规范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具体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质量,服务期限,费用结算、付费方式,医疗行为监管和违约处理等内容。

 

服务机构应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

 

《规定》指出,服务机构应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规定》还明确服务机构要建立具备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功能的工伤医疗信息系统。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仪器设备配备等需达到国家、北京市规定的相应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能够满足工伤医疗救治或康复需求。康复机构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

 

《规定》要求服务机构接诊工伤职工时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工伤职工就医。收治工伤职工时,应当核对工伤职工的身份信息、工伤信息和参保信息。按规定在病历记录中详细记载伤害发生时间及原因,明确伤害部位和程度,根据伤情出具诊断证明,并积极配合社会保险部门调阅病案、病历、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服务机构应做到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规收费。应如实诊断工伤伤情,甄别工伤伤情与非工伤伤情。依法依规开具处方,因工伤治疗需要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4周。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到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开具转诊证明

 

《规定》对职工就医也有明确要求。《规定》指出,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服务机构进行治疗。工伤职工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就医凭证,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到服务机构就医。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到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经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参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可到外埠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外埠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可在居住地选择不超过2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经参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在居住地选择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医疗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治疗受伤部位、职业病及康复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并在“三目录”范围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了几种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如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按规定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经办机构同意或备案在外埠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非工伤疾病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新京报记者 叶红梅

编辑 张磊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