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违法建设严重侵占社会公共资源,破坏城乡人居环境,成为制约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拦路虎”和“绊脚石”。近年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紧紧围绕“保水、护山、守规、兴城”的总要求,在辖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和“基本无违法建设区”创建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12月21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密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在施违法建设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

据了解,原告张某、吴某系夫妻,二人未经审批在村内修建占地面积二百余平方米的房屋。镇政府相继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回填)决定书》。因二人限期内未自行拆除,镇政府对上述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二人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具有对其行政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予以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二原告所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属于在施违法建设。镇政府向二原告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回填)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回填。

在此情况下,二原告仍未自行拆除,属于当事人拒不拆除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镇政府具有立即强制拆除的职责。在实施强制拆除前,镇政府已履行调查勘验、责令改正、听取陈述、告知申辩等程序,在强制拆除时亦有见证人见证,并对强制拆除过程进行拍照。因此镇政府对案涉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未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综上,密云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介绍,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密云法院全面审查行政机关职责权限、在施违法建设的认定、强制拆除程序和法律依据,依法认定行政机关具有对案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职权且强制拆除行为未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相关要求,最终判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司法手段严惩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行为,为辖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整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