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北京密云一经营者刘某将自己的饭店转让给项某,项某在签订完转让协议后,将店面重新装修并更换了原店名。一年之后,项某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笔案款,这笔案款系因项某接手饭店之前的店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而产生,项某联系刘某未果,于是将刘某诉至法院。12月28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赔偿项某损失65920元。

据了解,此前,项某想要开一家饭店,恰好刘某想要将自己一直经营的饭店转让,于是双方达成了转让意向,随后项某添加了刘某的微信,二人对饭店转让款的协商、支付及饭店手续核验等都通过微信方式快速进行。没过几天,项某与刘某正式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将位于北京市某地的XXX餐厅转让给项某,店铺转让费28万元,营业执照转让费1万元,双方约定以签订转让协议的日期为准,转让前餐厅所产生的债务由刘某承担。

协议签好后,项某立即将店面重新装修,拆除了上一任店主留下的广告牌,并换上自己重新设计的饭店广告牌,在2019年11月5日前往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工商信息。

然而店铺在转让给项某之前陷入了一场纠纷,因“XXX”店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诉至法院。由于此前饭店注册信息一直不准确,法院给饭店注册地址邮寄传票无人签收,现场送达发现注册地址根本就不是此饭店。因此,法院在无法与饭店取得联系之下只能于2019年10月在报纸上公告了关于“XXX”店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开庭信息。而项某平时不怎么看报纸,并不知道自己所经营的饭店存在诉讼问题,案件最终经过开庭并作出判决,判决公告期满后,判决生效。当事人在拿到生效判决之后随即前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划该饭店企业账户内的钱款。

得知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了自己饭店银行账户里的钱款后,项某感到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失,饭店“XXX”的店名早在转手之时就已经更换。因此,项某联系刘某想按照约定要求刘某承担案款,突然发现刘某已经将自己的微信和手机号拉黑,根本联系不上刘某。于是,项某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按照《转让协议》约定赔偿65920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自愿签署《转让协议》,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虽然餐饮公司以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餐饮公司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对责任归属的明确划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结合项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确认刘某是公司在2019年10月8日前的实际经营人。饭店的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转让协议》签订之前,《转让协议》约定该餐厅在协议签订时间之前产生的债务由刘某承担,与项某无关。项某根据协议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刘某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饭店基于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产生的65920元债务应由刘某负担。故对项某要求刘某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刘某赔偿项某损失65920元。

法官在此提醒已经开店和即将开店的经营者,在经营的店铺挂广告牌时一定要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网中国商标网查一查是否有与自家店名类似的注册商标,预防出现侵权纠纷。一旦真的遇到此案情形也不要怕,签好转让合同即可保障自身权益。

编辑 杨海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