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子扬)中国红牛发布“50年协议书”被法院判决有效的声明,天丝集团12月30日则回应称,该判决是一审判决,天丝集团目前已启动上诉程序。
12月29日晚间,中国红牛方面发布声明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1995年11月10日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有效。中国红牛方面解释称,根据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有效条款,中国红牛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为:“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天丝集团回应认为,该判决仅与“协议书”第一条条款的效力相关,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实施。“协议书”并非各方正式签订的有效协议文件,且已先后被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95年合资合同》及《98 年合资合同》所取代。
早在2022年2月23日,中国红牛就发布声明称,已经取得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中食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签署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原件,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此协议书原件,作为案件再审的重要依据。随后2月25日泰国天丝声明,对于“50 年协议书”天丝集团已申请司法鉴定。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