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保障了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但实际上,退换货并非没有任何门槛。顾客何某在某医疗器械公司网店购买了一台无创呼吸机,签收、试用后因使用感觉不佳,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遭卖家拒绝,后诉至法庭。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这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卖家以何某退货时未按照约定预先清理机器部件导致商品损坏、影响商品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请求的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由于机器设计原理,顾客试用此类无创呼吸机时必须使用呼吸机口鼻罩和管道等耗材,该耗材一经使用就无法退还。因此,顾客退货时,该笔费用需从总额中扣除。在店铺页面及买卖双方的沟通中,被告均明确告知了此内容,且获得了原告的同意。同时,在退货退款事项的沟通过程中,被告曾明确提示原告“记得把水倒了再寄回!仓库收到也是会检查的,如果机器进水了仓库是会拒收的。”

 

之后,原告退回了商品。被告在收到该快递时,要求现场拆封查验,发现货物包装已有明显水迹,拆封后发现机器有严重漏水情况,且已致设备损坏,于是判断是原告寄出货物前并未将机罐内存水清理干净所致。因货物现状已影响到该设备的二次销售,被告当场拒收退货快递,并拒绝向原告退回购物款3489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能否以原告在退货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商品损坏为由,拒绝原告的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据“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向被告申请退货,双方当事人也均认可涉案商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原告在收到商品后七天内申请退货退款,时间上并无不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被告公司在同意原告退货申请前,多次告知注意事项,在收到退回商品后,发现设备中存水,退回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法定要求,故被告以“商品漏水情况已导致设备损坏,影响到商品的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本案中,原告在签收商品时,被告已经完成了交付,原告在试用过程中也向商家反映了涉案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其退货原因实为使用步骤烦琐、体验不佳,故而应初步推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货物系完好无损未使用状态。现原告无法合理说明涉案商品交付快递员时的实际状态,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商品被退回时显然已非完好状态,影响了商品的二次销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表示,网络交易市场发展迅速,网络平台购物已是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网络交易比起现实交易,终究有无法现场亲身查勘商品实物的不足。针对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给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也促进了网络交易的繁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任何情境下行使该权利。法律注重公平原则,衡平利益,在给予消费者保障的同时也做出了限制,规定某些根据性质不宜退货或退货时不完好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

 

编辑 彭冲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