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5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快递员个人收取消费者木架包装费及运费近3000元,却未能履约导致物品损坏。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万余元,并退还此前收取的木架包装费及运费。

甲委托乙快递公司自北京向上海运输家电,寄送时由纸箱包裹再由木架打包处理。甲通过小程序下单,后通过微信与乙公司快递员沟通运输事宜。快递员通过个人微信收取甲费用共计2787.5元,并解释费用构成为木架包装费及运费。货物签收时,并无木架保护且包装不完整,物品部分区域裸露在外。甲拆箱后发现物品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甲主张乙公司赔偿所有家电费用共计30136元并退还运输费及木架费2787.5元。乙公司主张其系统显示,运输物品进行了2000元的保价,并支付了服务费5元,按规定出现损坏赔偿额上限不超过2000元。甲称下单都是快递员操作,否认其选择过保价服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乙公司承运的货物出现毁损,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虽然主张甲进行了2000元的保价,但根据甲与快递员的微信对话,快递员并未明确告知保价收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快递费和木架费均由快递员代为收取,而非甲直接操作缴纳,故乙公司称甲自行选择2000元保价服务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根据货物的损害情况,最终判决乙公司向甲赔偿损失21448元并退还运输费及木架费2787.5元。

近年来,快递物流消费进入千家万户,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快递人员擅自使用快递商品、违规打开快递包装、暴力分拣快递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快递商品丢失、毁损等情形时有发生,影响物流运输的安全性、准确性。

法院表示,本案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赔偿数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保价服务合同设置了快递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具有限制其责任范围的法律特征,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出现本案中快递员代为下单的情形,则快递员应当在勾选保价服务前向消费者说明保价服务、赔偿限额等内容,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是否使用保价服务及赔付限额,否则其限制赔偿条款不产生效力,快递公司仍应按照消费者实际损失予以赔付。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