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冯琪)3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培训机构资金的全流程监管提出要求。

其中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防控资金风险必须实施全流程监管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务会计系主任、教授宗文龙指出,目前,校外培训机构很大程度上存在风险防范意识弱、财务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内部控制缺失和财务监督缺位导致校外培训机构的经济行为失当。

他举例称,有的培训机构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有的培训机构利用内部控制人优势,将举办者个人债务转嫁至机构;有的培训机构在终止办学时,侵占应退学员学费、拖欠应付员工工资。培训机构的经营涉及众多群众利益,应对其经济行为予以必要的管制。

“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预收费监管、资金使用等环节。为全面防控资金风险,必须实施全流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都没有漏洞。”上述负责人表示。

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资金营运方面,《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作出规定,强调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大额资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规则。

在收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机构的各项收费应当由财会部门或专职会计人员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机构收取培训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预收费应全部进入培训收费专用账户

在预收费监管方面,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

同时,对于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办法》明确,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后续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