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爱尔眼科旗下某医院医务工作者贺某诉武汉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某侵犯其名誉权一案一审宣判。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认定被告艾某发布的案涉言论构成对贺某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判决书显示,被告艾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贺某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发表的案涉文章、言论及图片,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案涉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五日发布致歉声明,向贺某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若被告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法院将依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艾某负担)。另外判决被告艾某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元。


这是继今年初与武汉爱尔眼科医生王某一案败诉后,艾某迎来的第二次败诉。跟上一次相比,艾某将面临更多的赔偿。


对此,艾某继续发布微博质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文/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