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出租车司机王先生停车后,车内乘客李女士开启右后车门下车,将骑自行车的赵女士撞倒,造成赵女士受伤。赵女士将司机王先生、乘客李女士、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4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赵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1万元;出租车公司赔偿赵女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4万元,李女士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赵女士诉称,这场事故造成自己右胫骨上端骨折、右腓骨干骨折。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王先生负主要责任,乘客李女士负次要责任,她无责。

 

被告出租车司机王先生辩称,事发时正堵车,在没有靠边停车的情况下,乘客李女士自愿下车,而且他提示了后方有车。

 

被告李女士辩称,事发当日因堵车,司机让她先下车,自己开门时查看了后方,并未看见有车辆通行,不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事故后,经交警测量,车辆距离道路边缘95厘米,但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时,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应不超过30厘米。且事发路段有禁停标识。作为具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司机,未对乘客下车尽到提示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出租车公司辩称,认可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应依法认定。如有超出保险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责任,按照公司规定,由公司和王先生共同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无拒赔事由,赔偿费用应依法认定。

 

审理中,赵女士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海淀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赵女士致残等级为九级,致残率为20%;建议其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临时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李女士开关车门妨碍自行车通行,是导致事故的次要过错。法院认定,王先生为主要责任,李女士为次要责任。车辆驾驶人王先生违章停车与乘车人李女士开车门时未尽注意义务,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事发时,王先生在从事出租车运营过程中,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车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应在其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若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出租车公司和李女士连带赔偿。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编辑 彭冲 校对 付春愔